組織章程

台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72.9 南市社行字第 63570 號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公正里中山路一七六號。

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 七、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 八、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九、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十、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十一、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 十二、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領有合法證照經營藥及製藥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為本會會員。
    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以在列標準辦理之。
    (標準由各公會自訂,但其名額最多以七人為限)
  •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
    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 第十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
    為會員代表。

    •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 受禁法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五、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

    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
    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不依本會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定列程序處分之。
    •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丈,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者。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五條: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為本會者,經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七條: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在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
    • 一、    縣 (市) 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 二、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 三、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 五、    會員之處分。
    • 六、    財產之處分。
    • 七、    會員營業之統籌。
    • 八、    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 六、通過聘用或辭聘本會工作人員及考其工作勤惰。
    •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 九、    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選舉上級公會代表 (全國聯合會、省公會、市商會) 被選舉人不限理監事。
  •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約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一、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 二、    提出書面辭職決議准其辭職者。
    • 三、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幣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 五、    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解職者。
  •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僱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
  • 第三 十 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基關派員指導、監選。
  •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四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    變更章程。
    •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 四、    清算之決議,清算人之選派。
  •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分品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舉行會議,得必要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 一、入會費新台幣 600 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二、常年會費 1200 元。由每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金額繳納之。
    • 三、委託利益。
    • 四、利息收入。
    • 五、    會員捐助費 19400 元。
  • 第四十  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四十一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第四十二條: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四十三條:本年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四十四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六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人之。
  • 第四十七條: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各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法團或政府所有。
  • 第四十九條:依本法所屬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 第五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五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